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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同步的教学体例
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结合当前主流法学系列教材,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专家人士权威编选教学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文本。根据法律本科教育的教学进度分为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共十编,全面覆盖核心课程教学中的法规需求。
★详尽的法规大全
收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各种法律文件,共计130余件,囊括了法律本科教育的所有重要法规。
★全新的条文主旨
对所有教学重点法规的条文主旨进行了全面修订,确保在导读过程中正确指引读者,缩短法条查询时间,提高工作学习效率。
★实用的研习要点
重点勾画教学中所有核心法律的关键字句,力图提供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学习方法。同时收录常用的关联法规,主次分明,重点突出。
试读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民法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