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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再复、林岗

内容简介:

《罪与文学》是一部无与伦比的触及中国文学根本的文学批评力作,相信它将给整个中国文学界带来巨大的震撼。因为它不仅发现和直面这样一个中国文学/中国文化的根本缺陷——缺乏“忏悔意识”,即灵魂论辩的维度;而且以“忏悔意识”这个特殊的视角进入,深入探讨文学的灵魂维度与思想深度;并以此为出发点,重新检讨中国文学的旧传统,特别是现代文学的新传统。

试读

人生活在世上应当承担两种责任,法律的责任和道德的责任。如果说逃避法律的责任将面临很大的风险的话,那么,逃避道德责任的风险则相对较低。因为法律责任可以被强制执行,而道德责任的承担只能出自良知。在现实生活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意识到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相反,由于根深蒂固的欲望和利己动机,人都害怕承担责任,倾向于为自己辩解和把责任推给他人。于是,世界永远存在冷漠,人与人之间永远存在不可理解,永远存在敌意造成的隔膜,永远存在自私产生的麻木。人类的世界就是这样永远伴随着堕落。幸而在曲曲折折的历史长河里,不论在什么时代,无论在多么黑暗的岁月,总有一种来自心灵深处的声音,这就是对善的呼唤。这种伟大的声音,与其说是由哲学来作见证,不如说是由杰出的文学来作见证。杰出的作品用善的光辉照亮了心灵的黑暗,它们为人类的良知的存在作证。伟大的文学家和艺术家就是这种良知呼声的主体,不管他们的作品表现什么,是轰轰烈烈的战争还是爱情的悲剧,是灾难事件还是日常琐事,都传递出一种声音直达我们的心灵,这就是忏悔和良知。古往今来,忏悔和良知的声音几乎都是伟大作品的伴侣。为什么不朽的文学作品往往传递着忏悔和良知之声?为什么震撼灵魂的艺术常常与忏悔连在一起?优秀的文学作品的这种性质和我们深层的人性结构到底有什么关联?要回答这些问题,必然涉及人的道德责任的性质,涉及文学艺术家以什么方式承担道德责任的问题。我们的讨论,正是从这里开始。

  1. 有限的法律责任和无限的道德责任

法律和道德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的。因此关于它们的区别,人们可以从实践方面划出一条界线。在西方就有人主张“法律是道德的最小限度”[1]的观点。法律和道德都涉及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的标准,但道德所涉及的范围比法律要大得多。如果道德和法律分别是一个王国的话,那道德王国的疆土要远远大于法律王国的疆土,道德王国是一个大国而法律王国只能算是一个小国。道德王国之所以疆土广阔,是因为它不仅仅要求行为符合道德规范,而且还要求行为的动机出于义务,而后面一点涉及的是无比深广的人类内心世界。人类绝对没有途径保证人的行为是出于义务。它只能是属于每一个人一生中的个人事务,需要用一生的时间去体悟,去修行,聆听来自心灵深处的声音:什么是行为出于义务的真正含义。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并不难,但要使自己的行为时时处处符合道德、出于义务却非常困难。不可能设想真的能出现一个人人至善至圣的理想社会,不应当相信人性的绝对可靠。因此,只有在最基本的行为方面,制定强制性的规范,让不遵守的人付出违背法律的代价,才能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这就是法律管治的基本精神。但是,除了这些行为最基本的方面,法律不可能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更没有可能深入进每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如果法律和道德有重合的地方,法律只能让人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法律便无能为力了。当然,“法律是道德的最小限度”的观点,首先依据的一个前提,就是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背离道德,严重背离道德的行为必定违法。但是在现实社会往往存在法与道德的不一致,某些违反律法条文的行为反而是道德的。比如,苛刻的暴政经常是借法律制度强制施行的,其荒谬的条文也经常干扰我们平静的生活,于是,人类的反抗暴政和蔑视荒谬的律法条文经常赢得道德的正面评价。

如果从法律和道德所制约的行为主体方面说,法律所关注的是行为的外在方面,即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效果,对他人或对社会的实际伤害;而道德所关注的则是行为的内在方面,即行为的动机。根据这一区别,康德提出“合法性”和“道德性”两个概念。前者要求行为“符合义务”,后者要求行为“出于义务”。所以,康德认为法是外在的,而道德是内在的。

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引起了严重的后果,不管他的动机如何,都要为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强迫的,不管愿意不愿意,代表社会的有关当局,都要强迫你执行。相反,只要你的行为“符合义务”,法律不管你的动机如何。比如,法律要求公民服兵役,只要你符合条件应征入伍,法律不管你出于什么动机,不论你是想保家卫国,奋勇杀敌,还是想出人头地做将军元帅,不论你想挣钱发达,还是想在战场上了此残生,服兵役只要求你穿上军装,听从命令。至于其他,它是不管的。但是,道德就不一样。一种行为尽管“符合义务”,并没有伤害他人和公众的利益,没有不良的社会后果,只要不是“出于义务”,即没有善的动机,就不能说该行为是道德的。康德曾经举例说:“卖主不向无经验的买主索取过高的价钱,这是符合责任的。在交易场上,明智的商人不索取过高的价钱,而是对每个人都保持价格的一致,所以一个孩子也和别人一样,从他那里买得东西。买卖确乎是诚实的,这却远远不能使人相信,商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出于责任和诚实原则。他之所以这样做,因为这有利于他。此外,人们也不会有一种直接爱好,对买主一视同仁,而不让任何人在价钱上占便宜。所以,这种行为既不是出于责任,也不是出于爱好,而是单纯的自利意图。”[2]一个看起来“符合义务”的行为,只要不是“出于义务”,它就不是善的。

按照意图伦理学的说法,行为是否道德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它既是一个客观的行为,又不取决于客观的标准作判断。从行为主体的方面说,它联系到一个具体的行为对象,又与这个行为对象的内容无关。道德必须是实践的,可是又与实践的具体内容无关。行为之所以是善的,全在于行为主体善的意志。除了善良的意志之外,不能设想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无条件善的。道德的内在性的含义就在于善良的意志是自我意识的。康德说:“善良的意志,并不因它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3]

法律因为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只追究行为的客观效果,而无法理会内心动机。尽管你不认同某些法律条文,但只要你不违反,就算是做到了“符合义务”。于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同考虑自己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在现实生活中,利益的权衡取舍摆在眼前。假如选择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就得因此受到强制性的制裁,并为此付出代价。强制性行为规范的存在,倾向于假设人性是恶的,是不可靠的。人常常倾向于侵夺他人的权益,剥夺他人应得的财富,奴役他人以达到自己的目标。面对有缺陷的人性,经过对立或相关利益双方的较量和博弈,演化出一些大家认同的基本准则,用于保护各自的利益。事实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成长,是和人类对自身人性不可靠的认识相关的。无论是法律的出发点还是法律制度的特征,都可以看出它们对人性的不信任。因为法律对人性的不信任,所以它一定是强制的,而因为它是强制的,所以它必须给自己划出明确的行为规范的边界。法律的责任是有限的。只要不违背法律所禁止的,就等于承担了法律的责任,换句话说,只要不被检察机关或他人起诉并被判定有罪,就尽到了作为公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