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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斯科·庞德

内容简介:

罗斯科·庞德(1870—1964),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二十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本书是庞德在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后所作的专题讲座讲义,对于法律的价值准则、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法律、法律的任务等问题,作者都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者说“社会控制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但与一般控制论不同,庞德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并且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加以研究。本书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重要著作。

试读

什么是法律?

培根[1]在他的论真理的文章里写道:“当善诙谐的彼拉多[2]说‘什么是真理’时,他不会等待一个回答。”对培根来说,当他用十六世纪的眼光来读《第四福音书》时,他假定彼拉多在说笑话,是很自然的,就像对彼拉多来说,当他用一世纪的眼光来看关于基督下降到人间是来证明真理的说法时,他也会很自然地说他所说的话是十分真挚的。培根知道过去有那样一些哲学家,就像他所讲的,这些人“认为确定一个信仰是一个束缚”。但是他说,这派哲学家已经成为过去了。可是,他们在一世纪却曾经风行一时过,而且彼拉多那个时代的任何一个有教养的罗马人,对断言真理的人大概都会给以同样的评论。

在希腊古典哲学和罗马共和国末期、帝国初期所流行的哲学之间,在思想领域里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就如在纪元初和培根写作时之间所发生的,以及在培根的时代和今天(自称为)先进的思想家们之间所发生的变革一样。

彼拉多是在怀疑论和失去幻想的时代那样说的。战争使希腊各城邦疲惫不堪。希腊全部均落入腓力[3]之手并被并入亚历山大[4]的帝国。这个帝国后来又趋于分裂,由亚历山大的将领和后继人们互相进行争夺。希腊化的世界不是适合于各种唯心主义哲学的世界。对共和国末期和帝国初期的罗马,同样也可以这样说。这个时代是政治上四分五裂和内战的时代。三个世代的连绵内战使当时的社会组织消耗殆尽,就像伯罗奔尼撒战争曾使古典时代的希腊世界消耗殆尽一样。失去幻想、动荡不安的环境和专制的政府,都使人们转向怀疑论和伊壁鸠鲁主义,它们似乎是在告诉人们如何在乱世里生活。这些都成了各种流行的思想类型,它们和今天所流行的各种哲学一样,是各种“消极放弃”的哲学。信奉伊壁鸠鲁[5]学说的人认为唯一确定的知识就是我们通过感觉得到的知识。至善就是个人的快乐生活。正义是某种变化莫测的东西,它不过是一个获得快乐的权宜手段而已。怀疑论者认为我们不可能具有任何关于事物性质的知识,因而对一切事物的正确态度就是泰然自若的态度。无论感觉或理性都不能给予我们确定的知识。我们必须停止对事物进行判断,而只是充分利用它们。只有不进行任何判断的怀疑论者,才能用一种不为情感或愿望所动的绝对冷静态度来看待各种事物。对于善或恶作出肯定判断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如果你看见一些强盗在拦路抢劫一个人或一群恶徒在图谋对一个无辜者施加私刑,伊壁鸠鲁就会说,还是避开些吧,除非权衡苦乐,你能断定进行干涉最后会促进你的快乐生活。怀疑论者则说,不要去加以判断,也不要挨近。强盗或使用私刑的暴徒,像你一样,可以是对的,也可以是错的。彼拉多就是以这种精神说话的。

培根是在文艺复兴之后过度信仰理性的时代写作的。发现新大陆、开拓殖民地和巨大的集权政治组织兴起的时代,近代科学的开创和贸易、商业扩展的时代,这不会是失去幻想的时代。人们有信心地断言,他们可以通过理性认识一切事物并解决一切问题。信奉伊壁鸠鲁学说和怀疑论的人是一些放肆过分的派别,他们已经永远消逝了。彼拉多的问题成了一种不合适的诙谐。

现在,在理性和通过理性可能取得知识的信念支配过从培根当时一直到上世纪末以后,我们发现自己又处在另一个失去幻想的时代了。今天的社会哲学采取了消极放弃的态度。相对论教导说:我们所能认识的一切只是我们个人知觉和经验所构成的个人精神创造。我们的关于“应当是什么”的各种观念,只有在我们各人的思想体系中才是有效的,它们对于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加以证实。在法律和道德之间以及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所实行的社会控制和正义之间,都存在着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应当是什么”是一种虔敬的愿望,一种迷信和一幅与现实无关的非科学的、主观的图画。善和恶的判断、颂扬和指责都是不科学的。我们要求以一个最终的政治权力为前提,而一切都渊源于它。各种宪法限制都是语词的矛盾。一种纯粹科学不去纠缠各种关于平衡的主观理想和各种有保证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不过是从国家官员行使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得出的推论。法律不过是那些官员们所做的事情而已。伊壁鸠鲁、皮浪[6]和卡涅狄斯[7]以新的名字但以同样的社会、政治和伦理哲学复返了。

从纪元前六世纪希腊人开始考虑这些事情以来,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题目。许多东西曾发生作用使这个问题成为一个困难的问题。但是困难的重要根源是: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用着法律的名称,而人们都曾试图以其中一个为根据来解释所有这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