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晏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338号)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晏朋荣因分家、建议等问题与其父晏国奉产生矛盾,遂蓄意谋害。

2006年6月13日晚,晏朋荣潜入星国奉家中,趁晏国奉、陈国秀夫妇熟睡之机,持锄把击打晏国奉头部数下,还用挖勺、拳头击打晏国奉眼部数下。陈国秀被惊醒欲起身,晏朋荣又持锄把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其打倒在床上,还用锄把击打其左边手臂一下。之后,晏朋荣扼压陈国秀颈部逼迫其说出家中藏钱处,并抢走现金人民币2800元。晏国春被纯器打击头部当晚死亡,陈国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评析意见:

一、对定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是首要工作和基础

1.陈国秀的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且有不合情理之处,与晏朋荣的供述在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形成相互印证。陈国秀在2006年案发后的陈述中未指证凶手身份。2009年后陈述中则称看清了凶手面部,认出是晏朋荣。此后陈述中又称看见极像晏朋荣。陈述形成情况不自然。晏朋荣供述其蒙面作安要,而陈国秀则称凶手没有蒙面。陈国秀陈述凶手右手持棒行凶,又反映晏朋荣习惯用左手,而晏朋荣供述其左手持棒行凶,供证矛盾明显,关键细节上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2.现场勘查的情况、鉴定意见反映的被害人的伤情与陈国秀的陈述、晏朋荣的认罪供述反映的相关情况存在矛盾。晏朋荣供述他用老虎钳把墙上的电线剪断,而现场勘查记载该电线是被扯断的:晏朋荣供述用锄把殴打晏国奉后,又用挖勺挖了晏国奉眼睛,但在现场只提取了锄把没有发现挖勺,陈国秀陈述凶手用木棒殴打晏国奉后,接着用一把小刀朝晏国奉头上戳,鉴定结论未记载晏国奉身上有钝器伤。

二、通过审查案件侦破经过反映的取证情况、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排除或确定证据之间疑点的重要手段。经查,陈国秀子女、亲友均是听陈国秀说晏朋荣是凶手,相关证言都是在案件侦破后提取,且存在胡后林证言这样的反证,证据链条表面完整却存在实质性缺陷。本案的侦破过程因此显得不自然。

三、对犯罪动机合理性、他人参与作案可能性等“干扰性”情节进行审查,是排除或确定证据间疑点的辅助手段

综上,本案指控依据的核心证据是陈国秀的陈述,晏朋荣的认罪供述,这两项证据内容均前后不一,彼此之前在关键细节上也存在予盾,无法形成印证。在案的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与该两项证据均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起到补强作用,特别是在晏朋荣翻供后,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晏朋荣无罪的可能性远大于有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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