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本案涉及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刘建等,在设立公司及后续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主要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指控。具体来说:

1. 2004年8月10日,刘建等人通过中介注册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次日,该1000万注册资金即被转出。

2. 2005年12月27日,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法人货币出资790万元划转至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同时提供了总金额134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给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从而完成了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川县工商部门的注册。

二、法律分析

1. 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评析意见,刘建等人在申请设立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通过中介公司临时提供资金,采用“一进一出”的方式,即资金短暂进入账户后立即转出,以此获得虚假的验资证明,并凭此验资证明虚报了注册资本。这种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2. 抽逃出资罪

关于抽逃出资罪的指控,评析意见指出,由于刘建华等人未实际出资,因此客观上无法进行抽逃。抽逃出资罪通常指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由于本案中刘建华等人从一开始就未真正出资,因此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3. 虚假出资罪

在设立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遂川县财政局出具的134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进行验资。评析意见认为,该票据真实有效,且被告单位依合同约定有权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支配。因此,虽然这不是货币出资,但属于真实的出资,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建等人因虚报注册资本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由于他们未实际出资,因此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在设立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作为出资是真实有效的,因此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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