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高洋、尤克刚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案”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2日17时许,马某与林某某因相互看对方发生口角。随后,马某找来赵某等八人,尤克刚、高洋等人也闻讯赶到现场。马某与林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斗殴,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评析意见

关于高洋、尤克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问题,存在以下证据不足的情况:

1. 被告人供述的矛盾:

高洋和尤克刚在公诉机关以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了有罪供述,否认参与斗殴。

同案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存在不稳定性。他第二次供述称高洋事后对其说帮其打人了,但当时怎么打的没看见。然而,在一审庭审中,林某某又供述称没看清尤克刚是否来到现场。

2. 同案犯供述的不一致性:

同案犯崔某某翻供,称没看清尤克刚、高洋是否参与斗殴。

3. 证人证言的矛盾和翻供:

证人赵某某先作证后又翻供。

证人乔某某、许某某证实高洋、尤克刚吃完饭就回班级了,这与指控他们参与斗殴的说法相矛盾。

证人张某、齐某某的证言表明,林某某因为高洋、尤克刚没有帮忙打架还骂了二人,这进一步削弱了指控他们参与斗殴的证据。

总结

在本案中,关于高洋、尤克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证据存在显著矛盾和不一致性。多位证人证言和同案犯的供述均未能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来支持指控。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无法确信高洋、尤克刚参与了聚众斗殴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证据不足或存在显著矛盾的情况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本文来自君成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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