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王全兴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5日,王全兴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请其表弟王某某一同采挖一棵柞树,打算将其移栽至自己承包的山场。后经鉴定,该树的树龄约为126年。

评析意见

一、客观方面证据不足

1. 树种认定不统一:

《古树名木调查表》、大冶市林业局请求补充建档的请示、省绿化委员会的批示及鉴定结论等文件对于被采伐树木的树种均未给出统一的认定。

2. 关键证据缺失:

古树档案作为认定涉案树木是否为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古树的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无法充分证明涉案树木的古树身份。

二、主观方面证据不足

1. 缺乏明知证据:

被采伐树木没有设置古树保护牌,林业部门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该树系国家重点保护的古树。

该地段已被征用,且位于修建道路的中间,周边环境杂乱,树木主干大部分被掩埋,使得常人难以预见到该树为珍贵树木。

2. 专业知识限制:

王全兴不具有专门的林业知识,且对树木的树龄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才能鉴定出来。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全兴知道该树为古树的情况下,要求一个普通公民在采伐前即认识到该树为古树显得过于苛刻。

三、不符合立法本意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处于原生态下的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然而,在本案中,原有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破坏,这与立法本意存在偏差。

综上所述,王全兴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客观和主观方面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且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加强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于珍贵树木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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