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1奎刑再重字第1号)
基本案情
1999年10月20日,潍坊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对戴悦君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搜出了运动步枪子弹。在办理扣押手续时,扣押清单上显示运动步枪子弹数量为四盒,每盒50发。然而,拍摄的照片却显示为五盒子弹,且这五盒均已被打开,但盒面部分被遮盖。
评析意见
1. 证据矛盾:
扣押清单与照片在子弹数量上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扣押清单上记录的是四盒子弹,而照片却显示了五盒子弹。
2. 数量存疑:
由于对扣押弹药的数量未进行详细清点,而是采用了估算的方式,这导致了弹药数量的不确定性。
3. 法律适用:
私藏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才构成私藏弹药罪。然而,在此案中,由于弹药数量存在矛盾和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准确判断戴悦君是否达到了这一数量标准。
4. 证据收集与审查:
此案凸显了证据收集和审查的重要性。在办理案件时,应确保所有证据都经过详细、准确的清点和记录,以避免类似的矛盾和不确定性。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戴悦君私藏弹药案在证据上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关于弹药数量的问题。因此,在无法准确判断弹药数量是否达到法律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谨慎处理此案,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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