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解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指定、更换以及其报酬确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解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本条款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确保了管理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构。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存在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管理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在公正、高效的环境中进行。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本条款还指出,关于如何指定管理人以及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办法,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确定过程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指定和更换机制,以及报酬确定的原则,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同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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