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分配中涉及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处理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款内容
本条规定了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对于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具体数额的债权(即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这些债权的分配额如何重新分配的问题。
二、条款解析
1. 管理人提存义务:
情形: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如果存在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即这些债权的数额尚未通过法律程序确定。
处理:管理人应当将这些债权的分配额暂时提存起来,不立即进行分配。
2. 提存分配额的处理:
时间条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
处理结果:如果在这二年内,相关诉讼或仲裁仍未解决,导致这些债权仍然无法受领分配,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重新分配给其他已经确定债权的债权人。
三、条款意义
1. 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通过规定管理人对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提存义务,可以确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债权数额不确定而导致的分配延误或混乱。
2. 平衡债权人利益:对于已经确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提存未决债权的分配额并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分配,可以确保他们不会因未决债权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平衡了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3. 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通过设定二年的期限,可以督促债权人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定自己的债权数额,以便及时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确定债权数额,那么其将承担可能无法获得分配的风险。
四、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未决债权的分配额应当及时进行提存,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资料。同时,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便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处理提存的分配额。
此外,债权人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尽快确定自己的债权数额,以便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确定债权数额,那么其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分配的风险。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分配中涉及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处理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平衡债权人利益和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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