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案发时间:2013年至2015年间
案发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附近河岸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市容局)、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发公司)、上海呈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迪公司)、徐国强、徐彪、崔明荣、须金法
二、案件经过
1. 非法倾倒生活垃圾
从2013年起,杨浦市容局将部分生活垃圾交由徐国强处置,徐国强以呈迪公司的名义签订处置合同。
2015年3月,徐国强将生活垃圾交给徐彪及其船队处置,徐彪再通过崔明荣、须金法将垃圾倾倒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附近河岸,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2. 应急处置与检测
污染事故发生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
经检测,涉案生活垃圾中的固体废物含有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渗滤液含重金属铬,均属于有毒物质。
3. 公益诉讼提起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杨浦市容局等七被告的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
经向无锡市民政局核实,无锡市现有环保类社会团体法人中符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条件的组织均表示不愿就本案提起诉讼。
因此,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与判决
1. 诉讼请求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七被告连带承担以下费用:非法运输、处置生活垃圾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1460179.16元;制定环境修复方案费用15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根据修复方案预估数额计算,以实际发生为准);无锡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后续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监测、监管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因本案审理过程中实施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并进行了监测和专家论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后续监测和监管费用、专家论证费用分别为476070元、3000元、5400元。
2. 判决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了徐国强等人非法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相关事实,并支持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杨浦市容局等被告未对全部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或反驳。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浦市容局等被告表示愿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本案受损的生态环境全部修复完毕,经过后期监测和专家论证,已达到环境修复方案所确定的目标。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四、案件意义
1. 司法创新:本案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探索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模式。
2. 环境保护: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跨界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保护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3. 法治宣传: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动行政机关加强环境监管、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综上所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它不仅在司法实践上取得了突破,也为环境保护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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