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亮诉李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1. 原告:葛亮,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2. 被告:李辉,男,1962年1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3. 第三人:李帅,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肖忠香,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葛亮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李辉以及第三人李帅、肖忠香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经过

1. 借款与抵押:

2014年10月20日,葛亮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肖忠香作为出借人(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葛亮向肖忠香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止。同时,葛亮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给肖忠香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

2.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

同日,葛亮与李辉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101100),将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号×-×室的房屋出让给李辉,转让价款为150万元。双方同意葛亮于2015年1月19日前腾让房屋并通知李辉验收交接,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3. 委托书与公证:

2014年10月20日,葛亮作为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三人李帅作为受托人办理出租或以不低于150万元的对价出售上述房地产的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该委托书于2014年10月31日由上海市宝山公证处公证。

4. 后续发展与争议:

2015年4月30日,在葛亮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帅以葛亮代理人的身份与李辉签订了另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211220),将系争房屋以相同价格出售给李辉。

2015年5月18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核准上述房屋权利人为李辉。

葛亮称自始至终未收到任何房款或其他价款,且认为在办理借款抵押合同时签订的委托书是不知情的,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葛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争议焦点:

葛亮与李帅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是否成立?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李帅是否存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葛亮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但这是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作为担保措施的一部分而签署的,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出售房屋。同时,法院查明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中存在关键条款空缺,且购房款并未实际支付给葛亮。

法院认为葛亮与肖忠香之间存在“流押条款”,即若葛亮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将转移给肖忠香(或其指定的李辉)。这种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葛亮与李帅之间的授权委托行为无效。

李帅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未经葛亮追认,对葛亮不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上述理由,法院确认编号2211220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葛亮名下。

四、法律依据与案件分析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是对“流押契约”的禁止。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2.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套路贷”行为,即出借人以借款为名行房屋买卖之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看表面上的公证授权文书和房屋买卖合同,还要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葛亮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被迫签署了委托书,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出售房屋。这种“流押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相关授权委托行为和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葛亮诉李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套路贷”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典型案件。该案件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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