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段法律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是关于对卖淫、嫖娼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规定。下面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1. 行为定义:
“卖淫”指的是以财物交易为目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嫖娼”则是指通过支付财物等方式,与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指的是在公共场所,如街道、广场、公园等,以言语、动作或其他方式招揽、引诱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
2. 处罚措施:
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处罚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体现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为了增加违法成本,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卖淫、嫖娼的情节较轻,比如初犯、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等,法律则规定了相对较轻的处罚,即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由于其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法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法律意义: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道德,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既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是对卖淫、嫖娼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零容忍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