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段法律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是关于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处罚规定。下面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1. 行为定义:
“引诱”指的是通过各种手段,如欺骗、劝说、利诱等,使他人产生卖淫的意愿。
“容留”指的是允许他人在自己控制或管理的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
“介绍”则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联系、搭桥或者推荐等帮助。
2. 处罚措施:
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处罚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体现了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除了拘留外,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是为了在经济上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增加其违法成本。
3. 情节较轻的处理:
如果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节较轻,比如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律则规定了相对较轻的处罚,即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法律意义: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道德,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既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是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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