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调查治安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调查治安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关于证据收集方式的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调查治安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调查活动的合法性。这包括调查程序的合法、调查手段的正当以及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严禁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1.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施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其供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2. 威胁、引诱、欺骗:

威胁是指以损害被询问人或者证人的个人利益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

引诱是指以满足被询问人或者证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欺骗是指用编造虚假情况对被询问人或者证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这三种手段都违背了被询问人或者证人的真实意愿,可能导致虚假供述,因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其收集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这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四、实践意义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治安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同时,这一规定也为被处罚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面对非法取证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调查治安案件时证据收集方式的明确规定,旨在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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