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回避制度,以下是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1. 回避的情形: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如果与案件存在特定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这些特定关系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这些情形的存在,都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必须回避。
2. 回避的权利:
不仅人民警察有主动回避的义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与他们存在上述特定关系的人民警察回避。这是为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
3. 回避的决定: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这是为了确保回避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避免个人主观因素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这是因为公安机关负责人通常具有更高的职务和权力,其回避决定需要更高一级的公安机关来作出,以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第八十一条旨在建立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回避制度,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客观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回避的情形、权利和决定程序,该条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回避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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