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询问查证以及通知家属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以下是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1. 传唤与询问查证:
公安机关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有权对行为人进行传唤。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事实,要求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
传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是公安机关为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对行为人进行询问和调查的过程。
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这是为了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对行为人进行过长时间的留置或询问。
2. 复杂情况的询问查证时间:
在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下,询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这是为了应对某些复杂案件,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询问和调查的需求。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在传唤行为人后,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这是为了保障家属的知情权,让家属了解行为人的情况,并能够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同时,这也是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第八十三条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询问查证以及通知家属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设定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和通知家属的义务,该条文旨在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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