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及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中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及相关程序,以下是该条文的解读:

1. 询问笔录的核对与确认:

询问笔录完成后,应当交给被询问人进行核对。这是为了确保笔录内容的准确性,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如文盲、视力障碍者等,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以确保其了解并确认笔录的准确性。

如果被询问人发现笔录中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这是为了保护被询问人的陈述权,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以表示对笔录内容的认可。同时,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以确认询问程序的合法性和笔录的真实性。

2. 被询问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就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这是为了尊重被询问人的陈述权,允许其以更自由、更真实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情况。

在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相关材料,以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和被询问人的陈述。

3.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特别规定:

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接受询问时得到适当的监护和照顾。同时,也有助于增强询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第八十四条旨在确保询问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规定询问笔录的核对与确认程序、允许被询问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以及要求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等措施,该条文为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询问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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