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这一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公安机关检查权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检查的范围:
公安机关有权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这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确保治安管理的有效进行。
2. 检查的人员要求: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这是为了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个人主观判断或滥用权力。
人民警察在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和执法权力。
通常情况下,人民警察还需要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以证明检查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3. 紧急情况下的检查:
在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仅出示工作证件进行当场检查。但这一例外不适用于检查公民的住所,对于公民住所的检查,仍然需要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4. 对妇女身体的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这是为了保护妇女的隐私权和尊严,避免在检查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尴尬或侵犯。
5. 法律意义: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的检查权,并规定了检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它旨在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这一条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中行使检查权的具体规定。它要求人民警察在检查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特定情况下的检查(如紧急情况和检查妇女身体),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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