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1. 债权表的提交与核查: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所编制的债权表,必须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表是一份详细列出债务人所有债权的文件,它反映了债务人的负债情况,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文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是为了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2. 无异议债权的确认: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没有异议,那么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确认。这意味着,如果所有相关方都对债权表的内容表示认同,那么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确认,这些债权将作为破产程序处理的基础。
3. 异议债权的处理方式: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他们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异议方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确保了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通过诉讼,异议方可以请求法院对债权进行重新审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这一条款旨在确保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准确认定和处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为债务人提供了公正的待遇。同时,通过设定诉讼机制,为处理债权异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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