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规定了和解协议通过后的法律程序和管理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内容的解读:规定了和解协议通过后的法律程序和管理人的职责。

1. 和解协议的认可与公告:

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该协议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人民法院会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公平合理地处理了债权债务关系。一旦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即告终止,并且人民法院会对此进行公告,以便相关方了解和解的进展和结果。

2. 管理人的职责:

在和解协议获得人民法院认可后,管理人需要履行两项重要职责:

首先,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期间由管理人接管和管理的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在需要交还给债务人自行管理。这是和解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债务人恢复正常经营的前提。

其次,管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这份报告应当详细记录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间的工作情况,包括财产接管、清查、评估、处置、债权申报与审核、和解协议的谈判与达成等各个环节。报告的目的是向人民法院汇报管理人的工作成果,以便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了和解协议通过后的法律程序,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公告以及管理人的职责履行。这些规定确保了和解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和解成功后,债务人可以恢复对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而管理人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执行职务报告,以完成其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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