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约束力,以及未申报债权和连带债务的处理方式。
核心要点:
1. 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需遵守。这意味着,一旦重整计划被批准,债务人必须按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和清偿,而债权人也不能再提出与重整计划相悖的清偿要求。
2. 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如果未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他们将无法行使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如要求清偿、参与分配等。
但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这些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这保证了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结束后仍然有机会获得清偿。
3. 连带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会受到重整计划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进行了重整,债权人仍然有权向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索债务。
实际意义:
这一条规定确保了重整计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通过明确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约束力,可以促使各方积极参与重整程序,推动债务问题的妥善解决。同时,对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和连带债务的处理方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这些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破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重整程序的进展,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重整计划的讨论和表决。对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来说,虽然他们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无法行使权利,但仍有机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规定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而对于连带债务的处理方式,则提醒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时应当考虑债务人的重整情况,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是破产法中关于重整计划约束力、未申报债权和连带债务处理的重要规定,对于维护破产法的权威性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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