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九十九条解读-规定了和解程序终止及债务人破产宣告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内容的解读:规定了和解程序终止及债务人破产宣告的条件。

1. 和解协议草案未通过:

如果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时未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债权人对于和解方案没有达成共识,或者对和解方案中的某些条款存在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2. 和解协议未获人民法院认可:

即使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了通过,它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才能生效。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之处,它有权不认可该协议。一旦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人民法院同样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3. 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和解程序被裁定终止后,人民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已经严重到无法通过和解来解决,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算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了在和解程序中出现特定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定,以及最终可能导致的债务人破产宣告。这一规定确保了和解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和解无法达成或者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那么破产程序将成为解决债务人财务问题的最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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