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或不被执行时的法律后果,以及债权人的权益调整。
核心要点:
1. 重整计划终止与破产宣告:
如果债务人无法执行或不执行已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的专业人员)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股东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无法执行或不执行的情况,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意味着债务人将无法通过重整来避免破产,而必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 债权调整的失效与清偿的有效性:
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将失去效力。这包括任何对债权金额、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的调整。
然而,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已经获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会被追回或撤销。对于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将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偿。
3. 债权人的分配原则: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只能按照其债权在破产财产中的比例获得清偿。如果某个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而获得了比其他同顺位债权人更多的清偿,那么在破产分配时,他必须等待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与他相同的清偿比例后,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4. 担保的继续有效性:
如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了担保,那么在重整计划终止后,这些担保仍然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提供必要的保障。
实际意义:
这一条规定确保了重整计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无法或不执行重整计划,将面临破产宣告的严重后果。同时,它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重整计划终止后能够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清偿。此外,对于为重整计划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来说,他们的担保责任并不会因为重整计划的终止而解除。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是破产法中关于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或不被执行时的法律后果的重要规定,它对于维护破产法的权威性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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