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九十一条解读-本条规定了管理人监督职责的终止、监督报告的提交以及监督期限的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解读:

本条规定了管理人监督职责的终止、监督报告的提交以及监督期限的延长。

核心要点:

1. 监督期届满与监督报告提交:

当重整计划的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监督报告。这份报告应当详细反映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监督工作的成果,包括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重整计划的实施进度、是否存在违反重整计划的行为等。

监督报告的提交标志着管理人监督职责的终止。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不再承担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责任。

2. 监督报告的查阅权: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这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与重整计划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报告,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监督工作的成果,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期限的延长:

如果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需要延长监督期限的情况,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这有助于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的有效重整。

实际意义:

这一条规定对于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的有效重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监督报告的提交和查阅,可以加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确保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债务清偿和经营管理。同时,监督期限的延长机制也为管理人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以应对重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和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在监督期届满时,应当及时提交全面、客观的监督报告,为人民法院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利害关系人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查阅权,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监督工作的成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延长监督期限,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是破产法中关于管理人监督职责、监督报告提交和查阅以及监督期限延长的重要规定,对于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的有效重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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