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关于管理人职务终止的规定,具体内容为:“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务终止时间,并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例外情形。
一、条款解析
管理人职务终止时间:管理人应当在办理完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后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这意味着,一旦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完成了所有法定的清算和分配工作,并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其职务即告结束。
例外情形:如果破产程序中存在尚未解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管理人则不能立即终止执行职务。这是为了确保这些未决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条款关联
破产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标志是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进行公告。在此之前,管理人需要完成破产财产的分配、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等工作。
注销登记:管理人需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是破产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程序。
三、实践意义
保障程序正义:这一条款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和正义性。通过规定管理人在特定条件下的职务终止时间,可以避免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擅自离职或拖延工作,从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秩序:在存在诉讼或仲裁未决情况下,允许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这可以防止因管理人职务终止而导致未决案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关于管理人职务终止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务终止时间和例外情形,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和正义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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