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关于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处理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款内容
本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未受领分配额的处理方式,以及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在债权人未领取分配额时的职责。
二、条款解析
1. 管理人提存义务:
当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时,管理人有义务将这些分配额提存起来。提存是指将应给付的款项或物品交由第三方保管,以待将来确定归属或履行义务。
2. 债权人领取期限: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有二个月的期限来领取其分配额。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理时间,以确保其有机会了解分配情况并及时领取。
3. 视为放弃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上述二个月内仍未领取分配额,那么法律将视为其放弃了受领分配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将失去对这部分分配额的所有权或请求权。
4. 重新分配:
当债权人被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后,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重新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这是为了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避免因为部分债权人的不作为而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
三、条款意义
1. 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通过规定管理人对未受领分配额的提存义务,以及债权人的领取期限和视为放弃权利的条件,可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破产财产的及时分配。
2. 维护债权人利益:允许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在债权人未领取分配额时将其重新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可以维护已领取分配额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因为部分债权人的不作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设定二个月的领取期限,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其分配额,从而避免因为怠于行使权利而失去分配的机会。
四、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当发现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分配额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其提存,并在满足条件时将提存的分配额重新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同时,管理人也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债权人领取分配额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其能够及时行使权利。
债权人也应当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其分配额。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领取,应当及时向管理人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领取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其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关于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处理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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