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解读-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重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重要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内容

本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并规定了在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无法满足时的分配原则,以及对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特殊计算方式。

二、条款解析

1. 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费用是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和生活的必要支出,因此优先清偿。

第二顺序:破产人欠缴的除第一顺序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是国家强制征收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排在第二顺序清偿。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指除前两顺序外的其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货款、借款等。

2. 按比例分配原则: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应当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这体现了破产法的公平原则,确保每个债权人都能按照其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

3. 特殊计算方式: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在破产程序中不是按照其实际工资计算,而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是为了防止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前通过高薪等方式损害企业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三、条款意义

1. 保障职工权益:将职工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放在第一顺序清偿,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特别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 维护公共利益:将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放在第二顺序清偿,体现了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体现公平原则:按比例分配原则和特殊计算方式体现了破产法的公平原则,确保每个债权人都能按照其债权比例获得清偿,防止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破产财产的清偿工作。在清偿前,管理人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管理人应当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同时,管理人应当特别注意对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计算方式,确保其符合本条的规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重要规定,它体现了对职工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的特别关注。在实践中,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有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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