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解读-主要讲了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价出售过程中的职责和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主要描述了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价出售过程中的职责和操作程序。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被赋予重要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及时制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这个方案需要综合考虑破产财产的种类、数量、市场价值、潜在买家、销售方式(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以及变卖时间表等因素,以确保破产财产能够以合理且高效的方式变现为资金,从而用于后续的债务清偿。

2.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非最终方案,它需要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债权人会议是由企业的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债权人的集体利益。通过讨论,债权人可以对变价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或修改要求,确保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3.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这句话规定了变价方案的最终确定和执行方式。首先,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变价方案,那么管理人必须按照这个方案来执行。其次,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方案,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裁定变价方案,管理人同样需要遵循这个裁定的方案来执行。最后,“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意味着管理人在方案确定后,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市场条件来实施破产财产的变卖,以最大化变卖收入。

总的来说,这一条款旨在确保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过程既合法合规,又能够高效且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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