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物流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是一个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档案转移等多个方面的复杂案例。

一、案件背景

单晶晶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泛太物流公司,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档案转移等问题产生争议。泛太物流公司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单晶晶的最后工作时间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泛太物流公司是否应支付单晶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泛太物流公司是否应支付单晶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泛太物流公司是否应支付单晶晶2011年8月的工资。

单晶晶的档案转移问题。

三、双方主张及证据

泛太物流公司主张:

单晶晶最后工作至2011年7月29日,并于2011年8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8月17日解除。

泛太物流公司无需支付单晶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为单晶晶擅自离职。

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单晶晶利用保管员工档案的便利在离职时将劳动合同等材料带走,因此泛太物流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泛太物流公司无需支付单晶晶2011年8月的工资,因为单晶晶自2011年7月29日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单晶晶的档案转移应由其自行处理,泛太物流公司可以协助。

证据:考勤汇总表(无单晶晶签字确认)、电子邮件(内容为辞职信)、工作职责(载明单晶晶负责员工档案管理)等。

单晶晶主张:

她最后工作至2011年8月30日,当日泛太物流公司无故口头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

泛太物流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泛太物流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泛太物流公司应支付2011年8月的工资。

泛太物流公司应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证据: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物品申请表(载明单晶晶社保增加情况、邮箱地址等)等。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关于最后工作时间及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法院认为,单晶晶虽主张其最后工作至2011年8月30日,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泛太物流公司虽称单晶晶最后工作至2011年7月29日,但其提供的考勤汇总表未经单晶晶签字确认,且不能显示2011年7月底以后的出勤情况。鉴于泛太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结合单晶晶于2011年8月17日申请辞职的情况,法院确认单晶晶最后工作至2011年8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泛太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晶晶擅自离职,故法院对泛太物流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但鉴于单晶晶在本案中未就经济补偿金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虽然泛太物流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单晶晶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明确约定了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法院对泛太物流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但鉴于仲裁裁决已对此作出处理,且双方均未就此提出异议,法院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关于2011年8月的工资:法院认为,泛太物流公司应支付单晶晶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无需继续支付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8月30日的工资。工资数额按照单晶晶月工资标准税前4000元计算,得出2390.8元(4000÷21.75×13)。

关于档案转移: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单晶晶档案现仍存放于泛太物流公司集体存档户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泛太物流公司有义务为单晶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单晶晶与泛太物流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泛太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单晶晶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工资2390.8元。

泛太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单晶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泛太物流公司无须向单晶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因单晶晶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泛太物流公司无须向单晶晶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52.94元(仲裁裁决已处理,法院予以确认)。

五、案件启示

该案例提醒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考勤等制度的执行和记录的准确性。在员工离职时,企业应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和档案转移等事宜,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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