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红敏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案件背景

原告:项红敏,女,汉族,系死者周永鹏之妻。

被告: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六盘水市人社局”)、六盘水快易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快易通公司”)。

二、案件起因

2019年11月19日,周永鹏在驾驶贵BB1619油罐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项红敏作为周永鹏的妻子,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六盘水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与行政复议过程

1. 首次工伤认定:六盘水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六盘水工认字〔2020〕0100036号),认定周永鹏所受伤害为工伤。

2. 首次行政复议:快易通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六盘水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六盘水市政府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六盘水府行复决字〔2020〕4号),撤销了六盘水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 再次工伤认定:六盘水市人社局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六盘水工认字〔2020〕0100692号),再次认定周永鹏所受伤害为工伤。

4. 再次行政复议:快易通公司再次就该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六盘水市政府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六盘水府行复决字〔2020〕16号),再次撤销了六盘水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

项红敏不服六盘水市政府作出的第二次行政复议决定,遂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六盘水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六盘水府行复决字〔2020〕16号)。

五、案件审理与判决

1. 一审审理与判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盘水市政府作出的第二次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时,法院恢复了六盘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六盘水工认字〔2020〕0100692号)的法律效力。

2. 二审审理与判决:快易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六盘水市人社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快易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六盘水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应予撤销。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反思

1. 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挂靠关系中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

2. 行政复议的审慎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审慎对待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案中,六盘水市政府在两次行政复议中均未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

3. 挂靠关系的法律风险:挂靠关系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被挂靠单位应加强对挂靠车辆和人员的管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七、案件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不仅明确了挂靠关系中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也提醒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保持审慎态度。同时,该案对于规范挂靠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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