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少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朝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背景

案发时间:2021年3月至7月

案发地点:长江安徽铜陵段禁采区

主要被告:张少山等32人(涉及非法采矿)、马朝玉(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公诉及审判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二、案件经过

1. 非法采矿行为

张少山等32人相互通谋结伙,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长江安徽铜陵段禁采区非法采砂。

他们约定出资比例、作案分工、收益分配等,形成了一条从改装、盗采、过驳、运输到销售的全链条作业线。

至案发时,该犯罪团伙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04吨,价值289.31万元。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马朝玉明知凌金华等人销售的江砂系盗采所得,仍以94元/吨的价格购买1000余吨后销售。

3. 案件侦破与审查起诉

2021年3月7日,公安部“长江大保护”工作专班举报中心接到犯罪线索,案件经逐级指定由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负责侦办。

公安机关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案情并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围绕行为人主观明知、江砂价值鉴定、追赃挽损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意见。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以张少山等32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马朝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4.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张少山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造成了长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遂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邀请水利部门专业人员参与调查核实,对水生态功能损害进行全面评估量化,并诉请法院判令张少山等人在各自参与采砂数量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审判结果

1. 刑事责任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少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7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马朝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 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连带承担515万余元民事损害赔偿和技术评估费用28万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有前科劣迹的张少山和鲍阿文,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请对其参与部分另行承担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案件意义

1. 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

2.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本案不仅追究了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长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3. 推动跨区域协作:本案涉及跨区域作案、跨部门协作等多个方面,为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的办理中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少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朝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动跨区域协作等方面的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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