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戴为军,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被告: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二、案件经过

入职情况:戴为军于1996年11月4日进入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为包装股员工,2010年11月起任包装股课长。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约定戴为军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为军的工作岗位,戴为军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戴为军接受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所给予职务调整和变动等。

公司规章制度: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工作规则》的员工考核部分规定,员工平时有优良行为表现或不良行为时,由各单位负责人以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记录之;每月各项奖金之考核,以上两项记录将作为升职、调职之依据。

调岗降薪:2015年11月18日,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发布人员配置检讨事公告,公告人员配置调整办法:课股/长人数65,年度根据季度奖考绩排名,最后10%予以降职处理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的2015年度考绩汇总表显示,戴为军排名第43位,共47人,戴为军为倒数第5名。2016年1月4日,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对戴为军作出人事通知,戴为军职务由课长调整为班长,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

仲裁与诉讼:戴为军于2016年7月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1741.50元、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435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戴为军的仲裁请求。戴为军不服仲裁裁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与抗辩

戴为军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工资(包括加班工资、职务工资、月奖金、季度奖金)差额21741.50元。

请求法院判决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435元。

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的抗辩:

劳动合同约定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为军的工作岗位。

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员工平时记录和每月各项奖金之考核将作为升职、调职之依据,戴为军对此十分清楚,且从未对月奖、季奖发放金额提出过异议。

公司依据年度、季度考核成绩排名,按照公司规定对戴为军进行调职,是出于经营需要。

戴为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奖金及加班工资的情况。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加班工资差额:戴为军认为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应当按其平均工资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但劳动合同约定了计发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且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也按约支付了戴为军的加班加点工资,故戴为军要求支付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职务工资差额:戴为军认为其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却以末位淘汰为由将其调岗、降薪。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为军的工作岗位。且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对戴为军的降职降薪从2016年2月起执行,实际已履行数月,在此期间戴为军并未提出异议,同时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也增加了戴为军的奖金部分,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就职务调整、减少职务工资、增加奖金事宜达成合意,故戴为军要求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职务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月奖金与季度奖金差额:戴为军的工资结构中,月奖金、季度奖金并不固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亦未对奖金作出约定。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根据盈利情况,结合戴为军的平时表现、考核结果自主决定奖金的数额并进行发放,并无不当。且戴为军提供的季度考核表仅为发放奖金的依据之一,除了季度考核之外,2015年12月戴为军被申诫一次,年度考绩结果也不理想,2016年1月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对戴为军也作出了降职降薪决定,前述因素均会影响戴为军的月奖金、季度奖金。因此,戴为军要求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月、季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扣款500元:2015年11月,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反映玻璃存在发霉现象,经核查情况属实,公司对戴为军所在部门人员进行处分并罚款,其中对戴为军申诫一次,罚款500元。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戴为军作出处分并罚款,戴为军对上述事件不持异议,故戴为军要求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返还扣款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判决驳回戴为军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该案件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调岗方法等条款,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同时,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时,应确保该行为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在面临调岗降薪等变动时,也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