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证据可辅助认定家暴事实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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