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在国内并不直接具备法律效力。若要使该离婚证明书在国内有效,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来申请承认。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九十九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若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会裁定承认其效力。
二、申请承认的程序
1. 申请人资格:原则上,中国只受理夫妻双方一方是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书承认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中国公民的配偶。
2. 申请地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具体管辖法院根据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原国内住所地确定。
3.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书,记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基本情况,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传唤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以及其他情况的说明。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如有需要,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所有涉外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 审查与裁定: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中国的公共秩序等。审查通过后,法院会作出是否承认的裁定。裁定后不得上诉。
三、注意事项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主要审查婚姻关系是否终结,对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均不予审查和承认。夫妻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需要在离婚判决被承认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解决。
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得到中国法院承认,则当事人一方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可能无法再在国内登记结婚,或即便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在国内并不直接有效,需要经过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程序后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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