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关于特殊群体询问程序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这一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特殊群体询问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针对聋哑人的询问:

当询问对象为聋哑人时,由于他们无法通过口语进行有效沟通,因此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这是为了确保询问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障聋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充分理解问题并作出准确回答。

在询问过程中,通晓手语的人不仅负责翻译,还应当确保聋哑人的回答被准确记录。同时,为了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询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应当在笔录上明确注明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

2. 针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询问:

当询问对象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为了确保他们能够充分理解问题并作出准确回答,应当配备翻译人员。翻译人员的职责是确保询问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同样地,为了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询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应当在笔录上明确注明配备了翻译人员。

3. 法律意义:

这一条款旨在保障特殊群体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参与询问过程,理解并回答问题。

通过规定必须有通晓手语的人或翻译人员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条款增强了询问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这一条款是关于特殊群体询问程序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必须有相应的辅助人员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条款确保了询问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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