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关于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调查中对被侵害人或证人进行询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这段法律条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是第八十五条,关于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调查中对被侵害人或证人进行询问的相关规定。下面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1. 询问地点的选择:

人民警察可以选择在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这是为了方便被询问人,减少其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在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通知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通常是在案件较为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时采取的措施。

2. 出示工作证件的要求:

当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如被询问人的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这是为了确认询问人员的身份,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警察进行非法询问。

3. 询问程序的适用:

在询问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时,应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在询问过程中,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第八十四条关于询问程序、询问方式、询问记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询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第八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调查中对被侵害人或证人进行询问的地点选择、出示工作证件的要求以及询问程序的适用。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询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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