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详细规定了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后的处理流程和时间要求。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核心内容
1. 罚款的收缴与上交: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自收缴罚款之日起的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在特殊地点(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的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2. 罚款的缴付:
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后,必须在自收到之日起的二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
二、法律意义
1. 确保罚款的及时上交:通过明确的时间要求,此条款确保了人民警察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上交至公安机关,避免了罚款的滞留和滥用。
2. 保障罚款的安全:将罚款及时交至公安机关并缴付至指定银行,有助于保障罚款的安全,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3. 规范执法行为:此条款为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罚款收缴和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警察应严格遵守此条款的规定,确保当场收缴的罚款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应按照要求,在收到罚款后及时将其缴付至指定的银行。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罚款收缴和处理流程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后的处理流程和时间要求的重要规定。此条款的实施有助于确保罚款的及时上交和安全,规范执法行为,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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