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吴青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临刑终字第00047号)

基本案情:吴青芳及其家属因其父亲在与山西省翼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因拆除违章建筑发生争执时突然倒地死亡,向翼城县国土资源局索赔五十万元赔偿金。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期间,吴青芳及其家属先后违反有关规定到翼城县国土资源局、人民政府、山西省政府、省信访局、北京中南海新华门等地多次上访,被翼城县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评析意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需要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缺一不可。本案缺少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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