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刘明涛医疗事故案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滨中刑一终字第26号)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18日上午8时许,患者李某某因感冒前往刘明涛处就诊。刘明涛作为医务人员,先后两次为李某某进行青霉素皮试,但判断失误,随后为李某某注射了青霉素及喘定。李某某注射后出现过敏反应,刘明涛在抢救过程中未使用主要的抢救药物肾上腺素,最终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审认定与证据

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是滨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该鉴定书指出,刘明涛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据此推定了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然而,这一推定缺乏直接证据的支持,特别是没有进行尸检来确定李某某的确切死因。

 三、评析意见

1. 证据不足与尸检的重要性: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患者死亡且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这是确定患者死亡原因的直接且唯一的证据。

在本案中,由于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直接证实李某某的确切死因。医学会的鉴定虽然指出了刘明涛的诊疗违规,但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这一推定在刑事审理中显然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

2. 民事与刑事证据标准的差异:

在民事纠纷中,证据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可以采用推定等方式。因此,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民事部分可能足以支持对刘明涛的责任认定。

然而,在刑事审理中,证据必须达到排他性、唯一性的标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如尸检报告),无法确切证明刘明涛的诊疗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成立要求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且该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切证明刘明涛的诊疗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刑事部分,无法仅凭医学会的推定就认定刘明涛构成医疗事故罪。

 四、结论

综上所述,刘明涛医疗事故案在原审中虽然依据滨州市医学会的鉴定书认定了刘明涛的诊疗违规,但由于未进行尸检导致直接证据的缺失,使得在刑事审理中无法确切证明刘明涛的诊疗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刑事部分对刘明涛的定罪存在疑问和争议。这一案件也提醒我们,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及时、专业的尸检对于确定患者死因、明确责任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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